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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高法明确:醉驾启用辅助驾驶仍需担刑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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网易汽车3月9日报道 2026年3月9日,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,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,明确驾驶人醉酒后启用辅助驾驶功能仍应承担刑事责任,科技应用须守法律底线


这一最新司法表态,直击当前智能出行领域高发的认知盲区,统一全国类案裁判标准,向全社会释放“醉驾违法零容忍、智驾行为严规范”的鲜明信号,为智能时代道路交通安全治理提供刚性法治指引。

随着汽车智能化快速普及,L2级辅助驾驶已成为主流家用车标配,部分驾驶人产生致命误区:醉酒后开启辅助驾驶、无需手动控车,便不算“驾驶行为”,可逃避法律追责。这一认知混淆了“辅助驾驶与自动驾驶”的本质边界,漠视法律责任。


此前在2026年2月13日,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48批指导性案例(268–272号),这是最高法首次发布道路交通安全刑事专题指导性案例。其中第271号《王某群危险驾驶案》中,被告人王某群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分为了两个阶段,第一阶段王某群醉酒后以传统人工方式驾驶机动车行驶一段路程;第二阶段王某群激活辅助驾驶功能,设置目的地,利用事前安装的非法配件逃避辅助驾驶系统监测,并从主驾驶位移至副驾驶位、双手脱离方向盘并睡觉,在性质上属于违规驾驶,不能以此否认其驾驶人的身份和责任,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。

宁波孙某迪案中,驾驶人醉驾开启辅驾后打瞌睡,法院以怠于履行监管义务、无证醉驾、造成事故为由“从重惩处”。

两起案例共同印证“是否启用辅助驾驶,不改变醉驾的违法定性”。

最高法指出,“车载辅助驾驶系统不能代替驾驶人成为驾驶主体,驾驶人激活辅助驾驶功能后,仍是实际执行驾驶任务的人,负有确保行车安全的责任。行为人激活辅助驾驶功能,并利用私自安装的配件逃避辅助驾驶系统监测的,即使其不在主驾驶位实际操控机动车,仍应作为驾驶主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。”

国家标准《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》(GB/T29-2021)将驾驶自动化等级分为0-5级。其中,0-2级为驾驶辅助,3级为有条件自动驾驶,4级为高度自动驾驶,5级为完全自动驾驶。辅助驾驶系统受技术限制,无法保证在所有道路环境下均能安全运行,其功能只是辅助驾驶人驾驶,而不能代替驾驶人成为驾驶主体,其核心是“驾驶人对车辆的全程监管与安全责任”,而非单纯手动操作;醉酒导致判断力、反应力显著下降,即便开启辅驾,也无法履行监管义务,符合危险驾驶罪构成要件。 借助“智驾神器”等非法配件逃避监测、擅离主驾、脱手怠管等行为,不仅不能免责,反而属于“从重处罚情节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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